院行发[2012]03号
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费管理工作,确保学院资金使用科学、高效、节约,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一条 学院在经费管理及使用上,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。学院要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,严格实行经费“一支笔”审批制度,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、合法性、真实性负责。
第二条 院经费日常管理由两名兼职人员(其中一名为学院报账员)以及“一支笔”负责(两名院领导分管财务,一名负责教学经费等,一名负责自有资金等)。
第三条 院成立财经监督小组,由分党委、工会、教师及行政人员代表五人组成。院财经监督小组每学期开展一次工作,了解并监督院经费收、支情况。
第四条 学院每年年底向院教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学院财务情况。
第五条 院经费分为计划内、计划外两种。计划内经费为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办公等经费;计划外经费为创收、外单位资助等经费。计划内、外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。
第六条 专项经费由专项经费负责人掌握使用,接受院财经小组检查监督。
第七条 计划内经费的使用,原则上按计划执行,一般不得突破。超预算的特殊项目经费,须报告并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。分配给各办公室的办公费用(复印、打印及电话费等),须严格掌握,不得超过。
第八条 经费收入程序规定
学院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均由报账员办理上缴学校财务手续。
第九条 经费支出、审批程序规定
1.各种经费开支均由当事人提供签名正式发票(或造酬金分配名册),系、所、办负责人(验收人或证明人)签名,分管院领导签名同意,交“一支笔”审批,然后到学校财务报帐。
2.各种开支,均需正式发票,并与实际开支相符。特殊开支,事先须征得分管院领导的同意,事后须出具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的书面说明,否则,不予报帐。
3.除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开支外,各种经费开支审批权限为: 2000元以内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;2000元至8000元以内的须报请院长同意;8000元以上的须经院务会议讨论同意。
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借款,需到学校办理借款手续。公事办完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,逾期不报账者,由本人承担扣滞纳金的责任。
第十一条 学院节假日值班,由院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,并按规定支付值班费。
第十二条 各办公室因特殊情况加班或是因公接待外单位人员需开餐的,事先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,并经得同意。
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,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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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